摘自:《比较教育研究》
美国没有官方的专门评估机构,联邦政府不参与、不干涉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而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高等教育领域,让高等院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美国对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主要是通过认证(accreditation)来进行的,并形成一种较为独特的制度,它既是美国分权制、多样化高等教育体制下的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又是保障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一种模式。[1]经过认证的高校表明其质量得到公众认可并可以申请联邦财政支持,学校没有通过认证则无法得到联邦政府的资助,其学分也得不到跨校认可。所以,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都需要得到权威认证机构的认证。
一、组织机构的建立
目前,美国高等教育认证主要有两类,一是院校认证(institutional accreditation),二是专业认证(specialized or programmatic accreditation)。院校认证是针对整个学校的认证,主要是对学校的办学目标、物质条件、经费来源、师资质量和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质量、学生工作、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实际工作能力、办公及体育设施、各级管理水平、总体办学效益等方面进行整体性评估。[2] 院校认证又分为全国性院校认证和地区性院校认证。专业认证是指对某一专业的认证,是由专业职业协会会同该专业领域的教育工作者一起进行,为学生进入专门职业工作之前的预备教育提供质量保证。目前,美国专业认证的领域有医学、卫生护理、法律、林学、音乐、工商管理、工程等专业。院校认证由取得认证资格的地区性认证机构(Regional Accrediting organizations)和全国性认证机构(National Accrediting Organizations)负责;专业认证由取得认证资格的专业性认证机构(Specialized and Professional Accrediting Organizations)负责。
全国性认证机构共有 11 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对全国职业和专门职业院校(vocational and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实施认证的机构,如职业教育委员会(Council on Occupational Education);另一类是负责对全国信仰院校(faith based institution)进行认证的机构,如基督教学院委员会(Trans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ristian Colleges and Schools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3] 地区性认证机构是按新英格兰地区、中部地区、南部地区、中北部地区、西北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设置的单位认证机构,这 6个地区的大学和学院按照地区归属组成了 6 个联合会,分别简称为 NEASC、MSA、SACS、NCA、NWA、WASC。
南部院校协会 (Southern Association of Colleges and Schools) 是美国六大地区性认证机构之一,于 1895 年成立于佐治亚州的亚特兰大,是一个私立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协会由高等院校委员会(Commission on Colleges)和中小学促进与认证理事会(Council on Accreditation and School Improvement)组成。高等院校委员会负责对授予学位的高校进行认证,中小学促进与认证理事会对小学、中学进行认证。南部院校协会下属的高等院校委员会负责南方 11 个州以及拉丁美洲被授予副学士、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高等院校的认证,并负责实施认证程序。这 11 个州包括亚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肯塔基、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田纳西、得克萨斯、弗吉尼亚。高等院校委员会有 800 多所会员学校,专职工作人员约25 人,每年有 500 万美元的活动经费,其中 300 万美元用于人员津贴。
SACS 的高校会员代表大会、高等院校委员会及执行理事会等都有明确的分工。高校会员代表大会(the College Delegate Assembly)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的一名投票代表(一般为会员单位的校长)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1)选举出高校委员会的 77名成员,指导该委员会的工作;(2)审核、修订高校委员会推荐的所有认证标准;(3)审批高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单位和成员单位的会费;(4)选举上诉委员会,并接受、处理某些认证决定的申诉;(5)选举南部院校协会董事会的委员会代表。高等院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推荐高校代表大会采用认证单位成为候选资格和成员资格的标准;(2)对高校的认证地位拥有最终决定权;(3)推荐和确定高等院校继任和离职的委员会会员;(4)选举委员会的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Council),在委员会和大会休会期间代理其职责;(5)在必要时指定特别调查委员会(ad hoc studycommittees);(6)审批高校委员会的政策与程序是否符合协会的章程与规定。
执行理事会是委员会的主要力量,在会议期间代表委员会和高校代表大会行使其职责。执行理事会的主要职责:(1) 解释委员会的政策和程序;(2)制定程序并监督特别调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s)的工作;(3)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和经费预算;(4)检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估;(5)提出新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建议。理事会负责接收来自特别调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报告并递交给高等院校委员会。在高校申请获得候选和成员资格以及再认证时,执行理事会应有来自委员会的推荐信,并把推荐信上交给具有最终审批权的高校委员会。
可见,该组织虽然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的民间组织,但却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通过认证的形式吸纳会员,既保证了高等教育起码的质量水准,也达到了高等院校竞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与政府之间也形成了默契的合作关系。一方面该机构要接受政府的资格认可;另一方面,政府也充分利用其认证的结果,以此作为教育项目资助和拨款的依据,从而在政府、高校、认证机构三者之间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基本认证要求
美国南部院校协会(SACS)高等院校委员会的认证要求主要包括诚信原则、核心要求、综合标准和政府规定等四个方面。
首先是诚信原则(The Principle ofIntegrity)。诚信是高等教育认证目的的本质所在,它就像一份基本的合同一样,维系着高等院校委员会与每个成员以及申请认证单位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各方同意开诚布公地相互交谈。没有这种许诺,高等教育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及认证单位之间的关系将不复存在或不能维持。在认证过程中,诚信有利于理解同行评议。委员会的要求、政策、程序及决定等都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高校委员会期望用诚信来控制认证单位的运作。因此,对公众故意隐瞒信息、为公众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为委员会提供及时而准确的信息,或者不能遵守认证原则进行公正的自我评价,不能向委员会递交自我评价等诸如此类行为都将被看作是没有完全遵守诚信原则。任何一所高校没有遵守诚信原则都可能导致失去认证或候选的资格。
其次是核心要求(Core Requirements)。核心要求是一所高校通过高校委员会认证的最基本、最基础的条件,反映了委员会对候选者和认证单位的基本期望。主要包括:(1)学位授予权,即高校必须有来自政府机构的学位授予权;(2) 董事会,即有一个至少 5 人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对高校的计划和运作有重要的影响,在政策决定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3)首席执行官,即有一位首席执行官,他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高校;(4)学校宗旨,即认证单位必须有一个对学校宗旨进行阐述的详细而全面的书面陈述;(5)学校的有效性,即高校需证明能有效完成其宗旨;(6) 持续的运转,即高校处于持续的运转中,有学生加入学位计划;(7)计划与通识教育,即高校提供一个或多个学位计划,计划基于至少 60 个学期学分或者达到副学士水平,至少 120 个学期学分或者达到学士学位水平,至少 30 个学期学分或达到后学士学位(post-baccalaureate)、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的水平。在每一个本科学位计划里,学校都要求学生能完成通识教育课程并达到学院要求的水平;(8)教学人员,即全职教师的数量要足够保证满足学校教学的需求。在申请候选资格时,高校要证明教学人员能满足教师资格的综合标准;(9)学习资源与服务,即学校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学习资源与服务。这些资源和服务足以支持学校的教育、研究及公共服务计划等;(10)学生支持服务,即学校为学生提供支持计划、服务及与宗旨相一致的活动;(11)财政资源,即认证单位成员需提供学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政年度报表、财政职位陈述、年度预算报表等财政陈述;(12)质量提高计划,即高校要提供一份可接受的质量提高计划。
第三是综合标准(Comprehensive Standards)。综合标准对学校的运作来说是详细而明确的,它代表了高等教育的实际水平。综合标准提出的要求体现在四个方面:(1)学校的宗旨、管理及效力,包括首席执行官的评价或选拔、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的利益冲突、董事会的解雇、董事会与管理者的区别、全体教员的指定与聘用、管理人员的评估、学院间运动项目管理、资金筹措活动等;(2)计划,包括本科的教育计划及研究生学位和后学士学位专业计划;(3) 资源,包括财政资源与物质资源;(4)委员会,包括遵守委员会的程序与政策、遵守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身份地位的相关陈述等。
第四是政府规定(Federal Requirements)。主要内容包括:(1)学生成就。学校应按照学生的成就来评价学生的成功与否。学生成就包括课程完成情况,州许可证考试及就业情况;(2)专业课程。学校的课程直接与学校的宗旨与目标挂钩,同时适当地与所授予学生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挂钩;(3)政策的公布。应向学生、公众公布学校的相关政策;(4)计划长度。对于学校的每一个教育计划其长度都是适当的;(5)学生申诉。对发布的学生申诉,学校有适当的程序来解决,同时也有责任证明在解决学生申诉时学校遵守了相关程序;(6)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及陈述应准确地反映学校的政策与实践情况;(7)计划责任。学校应遵守《高等教育修正案》关于计划责任的规定。
三、主要认证程序
美国南部院校协会(SACS)的认证程序主要包括院校自评、同行评估和高校委员会评估三个阶段。
(一)院校自评
成员学校或申请单位定期进行自查,要求吸纳行政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学生、董事会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通过自查检验学校是否按宗旨办学,是否符合高校委员会对成员的要求。在院校自评过程中,需提供遵守要求的证明和质量提高计划两份文件。遵守要求的证明书(ComplianceCertification)需在学校进行预期的再认证前 15个月提交,这份文件由学校自己完成,学校以此证明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核心要求、综合标准、政府规定。自评中,所有文件必须由学校的校长签名以此证明遵守了要求。通过校长签署这份文件来证明学校的自我评估过程是非常诚实的,文件所包含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质量提高计划(Quality Enhancement Plan)在委员会进行现场评估的 4 到6 周前递交。这份文件包括:(1)对在院校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进行鉴别的过程;(2)学生的学习结果和学校环境;(3)证明学校有制定、执行、完成《质量提高计划》的能力;(4)在质量提高计划及其执行过程中有大量支持学校的选民;(5)确定评定学校成就的目标和计划。[5]
(二)同行评估
同行评估包括非现场同行评估(The Off- SitePeer Review)和现场同行评估(The On- Site PeerReview)。非现场同行评估委员会由一位主席和8~10 位评估人员组成。他们共同检查申请认证的单位所递交的遵守证明,审查每个单位是否遵守了核心要求、综合标准和政府规定。在评估的总结大会上,非现场同行评估委员会将为每所申请认证的学校准备一份单独的报告,这份报告提出并解释了有关学校是否遵守要求的评估决定。这份报告将递交给每所学校的现场同行评估委员会,由它来最终审定学校是否遵守了所有要求。非现场同行评估之后,现场同行评估委员会将在学校进行集中评估。委员会将派专家组进驻学校进行为期 4 天的实地考察,对学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学校是否遵守了核心要求、综合标准及政府规定;对《质量提高计划》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商议;对《质量提高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在现场评估的结束会上,评估委员会将准备一份报告,对学校不符合资格认证条件的问题提出意见,然后向高等院校委员会提交正式报告。
(三)高校委员会评估
高校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对同行评估委员会的报告及认证学校对这些报告的反应进行复评。常务委员会将对学校再认证的推荐信转交给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推荐认可委员会(the full Commission)采取行动,认可委员会将最终决定学校的再认证及所要求的后续改进活动。高校委员会十分重视学校的后续改进工作,要求学校针对自查和专家考察中提出的不足,向高校委员会报告学校改进情况。高校委员会坚持对学校进行监控,直到学校通过审查为止。
四、启示与借鉴
美国南部协会作为一种认证机构,既不隶属于某个政府部门,也不受控于某一高校,它只是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机构为高校提供认证服务,具体体现了两个方面的特点:(1)独立性。不管在认证标准的制定(由 SACS和学校合作制定)方面,还是在认证机构人员的任命(协会委员投票选举)方面都体现了独立性。SACS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其经费的独立上。SACS 的经费不依赖于政府拨款,而是来自接受认证服务的院校,包括初次参加认证交纳的评估费、认证单位会员每年交纳的会员费。除此以外,现场评估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等也由院校来承担。由此可见,SACS 与其认证对象之间并非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服务者与服务对象间的相对独立关系。作为民间组织的认证机构不会插手院校的日常管理,也不会让院校干涉其认证活动。(2)权威性。SACS的主要成员都是质量评估方面的专家,评估小组的成员主要由认证机构成员院校的教师和管理者组成。这种人员组成决定了认证活动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这种专门知识和专家意见是公共行政部门所没有和无法替代的。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专业化的过程,但从我国现阶段来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制约因素。首先是行政依附性过强。政府的支持是各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但在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支持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政控制,因此,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极其有限。政府与评估中介机构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责任”关系,易造成评估中介机构责任逃避。其次是权威性不够充分。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得以共同认可而存在的基础是权威。评估中介机构的权威性可以从行政权威与学术权威中得到体现。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政府主办的,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行政权威性,但学术权威性不够。我国评估文化尚欠发达,理论研究也滞后于实际发展,评估实践多停留在经验层面,专职研究队伍力量薄弱,评估中介机构较长时间依靠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估。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是给予评估中介机构更多的独立与自主权,尽快建立评估中介机构的学术权威性,提高机构成员学术素质,并从制度上确保学术权威的有效性。